四川大学大学生“双创”智能化自主实验室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川大实[2018]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即“双创”)智能化自主实验室建设,是学校“双一流”建设与办一流本科的必然要求与重要任务,是创新实验室建设及运行管理模式、提高实验室运行管理效能、加大开放共享力度、为大学生提供自主设计和实施异想天开的创新创业实验条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大学生“双创”智能化自主实验室是以物联网、互联网 、智能传感与控制、生物识别、大数据分析与挖掘、三维可视化仿真等技术作为支撑,实现实验教学、实验室运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验室安全环保等智能化管理。
第三条 大学生“双创”智能化自主实验室实行“分批建设、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科学考核”的建设及运行机制。
第四条 大学生“双创”智能化自主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为主体,学校负责宏观指导、协调与考核。
第五条 本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是全校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工作方向和标准要求。
第二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六条 建设理念:“先进性、专业性、课程性、创意性”四位一体。
第七条 建设标准:实验设备等条件、智能化运行管理技术水平世界一流。
第八条 建设模式:按照“双一流”建设要求,以学科群、专业群为依托,建设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的大学生“双创”实验平台,鼓励社会资源共建共享。
第九条 建设成效:能够为大学生提供自主设计和实施异想天开的创新创业实验条件;示范效果明显,可复制、可推广。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立项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保障。
(二)实验室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完善。
(三)实验教学、实验技术与实验室管理队伍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具备较好的实验设备和场地条件保障。
(五)具备与时俱进的实验教材与实验课程体系支撑。
(六)大学生进实验室、进科研团队、进课题工作开展业绩优良。
(七)具有科学可行的实验室建设中长期规划。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与立项
(一)申报单位根据学校的年度工作部署,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填写《四川大学大学生“双创”智能化自主实验室建设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组织教授委员会对建设方案进行专题论证,并经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三)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牵头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评审,择优立项,分批分期实施。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成立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牵头,人事处、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科学研究与发展院、后勤管理处、保卫(部)处和信息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处及业务实体参加的大学生“双创”智能化自主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组,在学校领导下,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协调、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提供人力资源、仪器设备和实验场所等条件保障;建立与完善大学生“双创”智能化自主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制定出台大学生“双创”智能化自主实验室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大学生“双创”智能化自主实验指导人员由专、兼职人员组成。专职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聘期3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实验技术与管理人员。兼职人员包括行业企业专家、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助教等。
第十五条 大学生“双创”智能化自主实验室应坚持学科交叉融合、创新引领,充分发挥学科优势,注重利用先进教学理念、最新科研成果、前沿技术等推动实验教学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加强跨学科融合;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改造升级和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六条 学校统筹建立大学生“双创”智能化自主实验室智能化综合运行管理平台,提供多功能、全天候、跨校区、可持续升级优化的智能化运行管理技术条件支撑。
第十七条 各大学生“双创”智能化自主实验室应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健全完善开放共享制度机制等条件保障,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第十八条 大学生“双创”智能化自主实验室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健全完善并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环保制度措施。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建设单位,要站在学校“两个伟大”和“双一流”建设的高度,以强烈的责任感和改革创新的精神,多渠道、多方式争取资源,创造条件,努力为大学生“双创”智能化自主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提供教育教学、人事管理、学科建设、科研管理、公房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后勤管理等领域的政策与人力物力条件保障。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 学校参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考核的基本要求、国家和学校实验设备开放共享的相关要求,统筹考虑智能化自主实验室的特点,以年度为单位,对各二级单位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将与学校对建设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年度绩效考核、单位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考核挂钩。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制定本单位大学生“双创”智能化自主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人员考核评价办法等激励与制约措施,考评结果与年终绩效、聘期考核和评优评先等挂钩,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积极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大学
二零一八年七月